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048号
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兴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冉小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昌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