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芳,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环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川0191民初13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货款85025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及财产线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13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