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桂02行终1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浙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嘉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41号东街商业楼A栋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蒋希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彬,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柳州市人社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植雷庆,男,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上诉人浙嘉公司因诉柳州市人社局社保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2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浙嘉公司又于2018年12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二审另查明,上诉人于2017年10月20日将公司名称由原“广西浙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浙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浙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浙嘉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嘉公司负担;余款2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海霖
审判员覃政
审判员赖政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琳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