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四季9幢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一社73号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工程有限公司以不同意在线开庭及上诉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在地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属不可抗拒的事由,且上诉人云***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互联网远程在线审理。上诉人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 皎
书 记 员 逯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