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苑路203号3-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2民终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