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1966年5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执行人:新疆豫盛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村路******。
法人:于淼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娟,该公司财务。
我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豫盛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55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奇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