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23民初282号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收,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新民,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豫盛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于淼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冉,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忠华,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冉,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豫盛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杨 芳 芳
人民 陪 审员 吐尔逊古丽·玉努斯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