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718号
原告: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战象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战象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依法补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1.50元,由原告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