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战象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718号

原告: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战象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战象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依法补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1.50元,由原告沃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