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1262号
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风雅乐府1幢1层10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457253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坐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远展街1号22幢601室-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H1H8A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坐坐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