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异72号
案外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XX小区****XX。
法定代表人:吕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皓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美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XX路****楼****
负责人:乔义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XX街**div>
法定代表人:孙玮,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和美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和美行房地产公司)与莱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诚兴公司因与和美行房地产公司、**置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诚兴公司自愿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薛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