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8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
法定代表人:李庆,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效国,山东鲁中环宇(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民,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鸦峪村委)、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鸦峪村委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追加涉案楼房村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第三人居住的楼房按照拆除重建的费用赔偿损失;2.赔偿老鸦峪村委村民装修费、搬迁费、租赁费、违约金、鉴定费、评估费等相应损失;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诚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楼房应当拆除重建,并按照重建的费用赔偿损失。本案楼房先后经过了三次质量鉴定:青岛时代鉴定司法所、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经现场勘验鉴定后结论均认定该楼房的安全性等级为Csu级,山东国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虽没有直接作出安全性为Csu级的结论,但也陈述楼房质量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此,三个鉴定意见均能证实案涉楼房的承重墙、楼板等主体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裁判应当考虑到楼房的现实情况及后续是否满足居住功能,案涉楼房经过三次大面积的取样鉴定检验,现在几乎每套住宅内都至少存在五到十个贯通楼板的检测大孔、大面积的墙体开凿等检测手段留下的施工痕迹,因此即便进行加固维修也已经无法满足住户们正常的居住和使用目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法条中的“主体结构”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可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项工程的基石,购买的楼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作为买受人有权退房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老鸦峪村委的住户有权选择加固或者要求按照重建的费用赔偿损失,并赔偿因为搬迁所衍生的其他经济损失。本案是村委会代表诉讼,村委会也可以行使上述选择权。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存在程序瑕疵,楼房住户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本案涉及具体住户的切身利益,村委会起诉也是代表村民,在本案中住户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老鸦峪村委已经提出追加楼房住户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部分住户也向法庭递交了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申请,但一审合议庭径行驳回了关于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相关申请。本案一审中经过了多次质量鉴定,楼房住户对此均有异议,他们认为村委可能难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所以提出相关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出具裁定书,第三人也有权对该裁定书提起上诉。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老鸦峪村委的上诉请求。
诚兴公司辩称,老鸦峪村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老鸦峪村委上诉要求对涉案楼房进行拆除重建,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根据相关的鉴定结论,都说明要对该建筑工程进行加固维修,没有要求对工程进行拆除重建,拆除重建的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是在扩大损失,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其要求拆除重建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老鸦峪村委会要求第三人参与诉讼,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也不符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老鸦峪村委会擅自将没有竣工验收的工程接收并交付使用,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该部分如有损失,应当由村委会自行承担。
诚兴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老鸦峪村委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老鸦峪村委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老鸦峪村委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但该住宅楼已经由村民购买或拆迁还房,早已交付居民占有使用,已成为居民的私有财产。老鸦峪村委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享有涉案住宅楼的物权,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也应当由物权人主张,而不是村委代为主张,村委只有配合的义务,在村民没有向村委主张损失或委托村委起诉的情况下,村委直接起诉主体不适格。事实上,涉案楼房的住户并没有全部同意对涉案楼房拆除或加固,部分村民依然在涉案楼房中居住,一审认定老鸦峪村委代表的是全体村民的利益与诉求明显错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便对外出售,由购买人装饰居住,因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涉案工程的部分建筑材料系由老鸦峪村委供应或指定购买,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由老鸦峪村委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所有损失由诚兴公司承担明显错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由村两委决议、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第八项显示扣砂款381429.78元,可以证实涉案工程的砂由老鸦峪村委自行供应,石子是村里成立专门车队由本村村民李准笃、李庆、李波、李爱军、李安笃供应,其余材料都由村两委和施工单位跟着定。砂浆、混凝土的主要成分乃是砂、石子、水泥,诚兴公司使用的水泥是质量信得过的单位连云水泥厂生产,如果混凝土质量出现问题,也是砂含土量大和石子石屑量多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所以,即使存在质量瑕疵,应当由老鸦峪村委自行承担责任。3.该案中监理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未予查明。涉案工程监理单位为老鸦峪村委聘请,监理单位对建筑材料的质量及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应查验相关材料的检测报告、采购凭证等,该案的监理单位未充分行使监理职责,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4.本案老鸦峪村委一审诉讼请求并未全部得到支持,应当按照法院支持的数额决定双方分别承担的诉讼费及鉴定费数额,一审法院判决两项费用全部由诚兴公司承担错误。二、一审程序违法。一审鉴定认定混凝土、砂浆存在质量问题,因生产混凝土、砂浆的建筑材料石子、沙是由老鸦峪村委自己供应或指定购买,为进一步查明混凝土或砂浆质量问题究竟是何原因造成,诚兴公司曾向一审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回复;老鸦峪村委的诉讼请求一直是要求对涉案楼房拆除重建,在法庭释明时明确表示“原告方坚决要求拆除重建,但合议庭如合议认为需要加固维修的话,原告方则要求被告按照加固维修的费用进行赔偿”,该种表示并不属于对诉讼请求的再次变更,合议庭合议的结果不能作为老鸦峪村委变更诉讼请求的依据,合议庭也无权对老鸦峪村委是何种诉讼请求进行自由裁量,一审判决结果使诚兴公司丧失了针对该诉讼请求答辩的权利,应当予以纠正。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在上述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以至判决结果错误。
老鸦峪村委辩称:一、关于老鸦峪村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案涉楼房的发包方是老鸦峪村委,楼房建设的施工承包方是诚兴公司。鉴于案涉楼房系旧村改造过程中的居民安置楼,在发现楼房质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后,由村委会代表广大居民提起诉讼,追究施工方诚兴公司的质量责任,有利于切实维护村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能够节省诉讼资源,因此,老鸦峪村委在本案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关于建筑材料的问题。根据双方于2013年6月份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诚兴公司作为总施工承包方应当独立完成楼房建设的全部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上述法条,诚兴公司作为总施工承包方,应对案涉楼房所出现的质量瑕疵或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一审调查,楼房建设施工的建筑材料由诚兴公司提供,诚兴公司针对施工建筑用的建材问题提供了相关的检验报告,但同时又声明:“检验用的建筑材料系合格的优质建材,而实际用于楼房施工的建筑材料与检验的建材不一致,本案楼房的质量问题是由于建筑材料供应者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诚兴公司用优质的材料做检验后,再用其他材料进行施工,这一严重违反建筑法规的施工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诚兴公司承担。诚兴公司辩称施工材料供应方为老鸦峪村委或李庆等人,并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即便建设材料系由他人供应,诚兴公司作为施工方,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对于诚兴公司不拒绝而使用不合格材料产生的后果,一审法院判令由诚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三、关于一审是否超范围判决的问题。老鸦峪村委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合议庭如认为案涉楼房仅需加固维修的话,要求诚兴公司按照加固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按照合议庭合议结果认定楼房应进行加固维修,并根据老鸦峪村委递进式的诉求进行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诚兴公司的上诉。
老鸦峪村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诚兴公司承担对其承建的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进行拆除重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共计5000000元;2.赔偿老鸦峪村委其他相关损失包括村民装修费、搬迁费、租赁费、鉴定费等(以鉴定为准)。一审中老鸦峪村委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诚兴公司承担对其承建的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进行拆除重建,并依据加固维修的造价报告所确定的金额赔偿老鸦峪村委的相关损失;2.判令诚兴公司赔偿鉴定费、评估费424505.34元;3.赔偿老鸦峪村委村民装修费775261元、搬迁费和租赁费1225019.34元;4.诉讼费由诚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29日,老鸦峪村委与诚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诚兴公司承建老鸦峪村委位于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工程,开工日期2013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2月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7259306.70元,其中关于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合同签订后,诚兴公司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老鸦峪村委未组织竣工验收,但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6月交付使用。2017年6月,老鸦峪村委以墙体、砂浆及混凝土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自行委托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对7号住宅楼工程的安全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的安全性等级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加固措施。老鸦峪村委起诉后,诚兴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老鸦峪村委于2017年11月17日申请对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工程进行安全性鉴定,青岛时代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结论为: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的安全性评定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老鸦峪村委支付鉴定费37.989万元(平均到三栋楼每栋楼为12.663万元)。2018年5月4日,老鸦峪村委重新申请对7号住宅楼主体结构及基础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根据以上鉴定结果出具维修处理方案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5日,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由于梁、板、构造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较低,离散性很大,混凝土中缺陷较多,墙体中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较低。楼板板底钢筋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板底钢筋保护层合格率不满足规范要求。因此,按照现场检测数据得到的材料强度进行建模计算,经过计算可知,该楼部分墙体的抗压承载力和抗震性能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应该进行加固维修。经过加固维修设计,采取如下的加固方法:1.对抗压承载力和抗震性能达不到要求的墙体采用单面混凝土板墙的方法进行加固;2.对于楼板因为混凝土强度较低,除去厨房、卫生间等跨度较小的房间和楼梯间外,其它位置采用楼顶板面增加40厚C20等级的混凝土叠合层的方法进行加固;3.对于混凝土梁,因为原梁混凝土强度较低,采用梁下增加截面的方法进行加固,老鸦峪村委支付鉴定费216911元。老鸦峪村委、诚兴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26日对异议内容作出了回复。2019年2月21日,老鸦峪村委申请对7号住宅楼加固修缮所需费用进行价值评估,2019年6月3日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进行加固修缮工程的鉴定造价为3124097.75元。老鸦峪村委花费鉴定费68000元。另查明,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经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最终确定为8265398.52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表中第八项显示扣砂381429.7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根据现有证据是否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已达到拆除重建的标准;二、加固费用与相关损失如何确定以及当事人双方是否应划分过错责任及分担比例的问题。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按照现场检测数据得到的材料强度进行建模计算,可知该楼部分墙体的抗压承载力和抗震性能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应该进行加固维修。因该鉴定报告是一审法院技术室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数据建模计算依法作出的,老鸦峪村委、诚兴公司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也均给予了回复,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该鉴定报告的最终意见是对涉案楼房进行加固维修,而不是老鸦峪村委所主张的拆除重建,根据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尚未达到拆除重建的标准。另外,虽然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所作的鉴定是老鸦峪村委自行委托所作,但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的相应资质,对本案事实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其所作出的结论为涉案工程的安全性等级为Csu级,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加固。这一结论也与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结论一致,同时该案中一审法院委托至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委托要求为对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及基础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根据以上鉴定结果出具维修处理方案进行鉴定,而这一委托要求是一审法院根据老鸦峪村委提出的鉴定申请来确定的,一审法院认为在进行该次委托时,老鸦峪村委对涉案工程尚未达到拆除重建标准这一事实应是明知并认可的,所以才会申请对维修处理方案进行鉴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老鸦峪村委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工程必须要拆除重建,因此老鸦峪村委要求诚兴公司承担对其承建的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进行拆除重建并依据重建的造价报告确定的金额赔偿老鸦峪村委相关损失的这一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加固费用与相关损失如何确定以及老鸦峪村委、诚兴公司是否应划分过错责任及分担比例的问题。本案中老鸦峪村委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诚兴公司对承建的涉案工程进行拆除重建并依据重建的造价报告确定的数额赔偿损失。但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向老鸦峪村委释明,如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达到了拆除重建的标准,老鸦峪村委是否要求诚兴公司承担维修加固费用损失,老鸦峪村委明确表示老鸦峪村委方坚决要求拆除重建,但合议庭如合议认为需要加固维修的话,老鸦峪村委方则要求诚兴公司按照加固维修的费用进行赔偿。根据老鸦峪村委庭审时的这一表述,一审法院认为老鸦峪村委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再次作了变更,如不能按照拆除重建进行损失索赔就按照加固维修进行索赔。因此,在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尚未达到拆除重建而需要进行加固维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为应按照加固维修的相关费用来确定老鸦峪村委的损失数额。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进行加固修缮工程的鉴定造价为3124097.75元,该鉴定结论是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维修处理方案所作出,一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的有效性予以认可。涉案工程加固维修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为3124097.75元。老鸦峪村委主张的装修费,其提交的证据为单方委托出具的证据,诚兴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老鸦峪村委主张的搬迁费、租赁费,无证据证实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老鸦峪村委主张的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的鉴定费用,因系老鸦峪村委自行委托且老鸦峪村委未提交鉴定费发票,因此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老鸦峪村委主张的青岛时代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用,因该鉴定结论未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该费用可另行处理。老鸦峪村委主张的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216911元及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费用6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可视为老鸦峪村委的损失。综上,老鸦峪村委的全部损失计算为加固修缮费用3124097.75元、鉴定费284911元。另外,老鸦峪村委预交给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费,首先该报告的鉴定项目是涉案工程拆除重建费用,该费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到支持,其次该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为预报告,在出具预报告之后鉴定机构进行了催费,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给老鸦峪村委送达了缴费通知,老鸦峪村委至今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该鉴定至今未出具正式报告,综合以上两点,老鸦峪村委主张的该笔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责任及分担比例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应由诚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理由为: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载明涉案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原因主要混凝土抗压强度较低,离散性很大,混凝土中缺陷较多,墙体中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较低,楼板板底钢筋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板底钢筋保护层合格率不满足规范要求。根据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混凝土及钢筋的问题,虽然诚兴公司辩称混凝土中有部分沙跟石子是由老鸦峪村委方提供,但一审法院认为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多种,现有证据无法断定是老鸦峪村委提供的沙、石子质量不合格所致,且诚兴公司作为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对进场的全部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审核,如果诚兴公司认为老鸦峪村委所供沙、石子有质量问题,那么就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拒绝使用,在诚兴公司对老鸦峪村委所供材料均同意进场并使用的前提下,诚兴公司应承担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全部责任。另外,本案中老鸦峪村委作为村委会这一主体提起诉讼,代表的是全体村民的利益与诉求,在涉案工程中为诚兴公司供应原材料的老鸦峪村委方人员仅是个别村民,如果让老鸦峪村委方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将老鸦峪村委方承担的部分损失转嫁给全部村民承担,亦显失公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由诚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诚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老鸦峪村委关于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的加固修缮费用3124097.75元、鉴定费284911元;二、驳回老鸦峪村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诚兴公司负担15954元,由老鸦峪村委负担744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诚兴公司提交关于老鸦峪村6、7、8号相关情况的说明一份,拟证明老鸦峪村所建设的三座楼,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由三个建筑公司承建,所需用的沙子、石子等建筑材料由发包人老鸦峪村委会提供。在施工过程中,村委会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多次出现不合格现象,并多次退回,但老鸦峪村委又以各种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这些建筑材料,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瑕疵,老鸦峪村委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是造成三座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责任。
经质证,老鸦峪村委称,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该证据形式上应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该证据主要说明质量不合格,按照程序上应当由会议纪要或在施工时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向老鸦峪村委会提出过,该证据不属于有效证据。
经本院查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第5款约定了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为: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及现场协调。
本院认为,2013年5月29日,老鸦峪村委会与诚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争议,老鸦峪村委会与诚兴公司应为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故老鸦峪村委会上诉主张追加第三人、诚兴公司主张老鸦峪村委会不具有主体资格,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质量;2.涉案工程的加固费用及负担。
关于焦点1,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涉案楼部分墙体的抗压承载力和抗震性能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应该进行加固维修。该鉴定报告系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经过现场勘验、以适当的鉴定方法作出,在双方均未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而且,老鸦峪村委会自行委托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所作的鉴定虽系当事人单方作出,但鉴定机构亦有鉴定的相应资质,其所作出的结论为涉案工程的安全性等级为Csu级,即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加固,该结论与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一致。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认为涉案工程尚未达到拆除重建的标准,亦无不当。老鸦峪村委会虽申请对拆除重建费用进行鉴定,但拆除重建费用并未缴纳鉴定费用,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正式鉴定结论,且涉案工程经过鉴定为需要加固维修,故老鸦峪村委会主张的拆除重建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2,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进行加固修缮工程的鉴定造价为3124097.75元,该鉴定结论是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维修处理方案所作出,一审法院认定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据。老鸦峪村委会主张的装修费,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为单方委托出具的证据,证据不足。老鸦峪村委会主张的搬迁费、租赁费,无证据证实具体数额;老鸦峪村委会主张的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的鉴定费用,因系老鸦峪村委会自行委托且未提交鉴定费发票,老鸦峪村委会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老鸦峪村委会主张的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的相关费用,系诉讼中产生的实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216911元及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费用68000元,共计284911元,并无不当。
山东国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载明涉案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原因主要混凝土抗压强度较低,离散性很大,混凝土中缺陷较多,墙体中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较低,楼板板底钢筋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板底钢筋保护层合格率不满足规范要求。鉴定结论在“砌体中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部分载明砌体中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经批量检测,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在“梁、板、构造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部分载明对钻芯取样过程中观察破损芯样可见,破碎开裂处多位于粗骨料和胶结材料的交界处,大多为胶结材料粉碎性破坏,偶尔能见到破碎的芯样中夹杂有泥块等杂物,说明实体混凝土内部不密实,胶结材料与石子粘结强度低,胶结材料本身强度较低,最终认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低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过程控制不严格。结合老鸦峪村委会认可施工中所用的沙子系老鸦峪村委会供材,原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李茂笃所做的调查笔录中,李茂笃陈述沙是村里打井出来的,含泥,村里供应,石子是村里有车,选出队长李准笃等拉的,拉的石子质量不好,把石子退场过多车;鉴定机构认定的砂浆不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低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过程控制不严格的问题,老鸦峪村委会已经委托监理单位在现场负责施工质量,根据鉴定结论系施工过程存在问题,故老鸦峪村委会亦负有一定过错。但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混凝土及钢筋的问题,诚兴公司作为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对进场的全部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审核,且诚兴公司在发现沙、石子有质量问题情况下可以拒绝使用或对材料进行清洗、筛选,故诚兴公司未能对施工过程严格控制是造成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上述原因,诚兴公司应负担90%的责任。一审认定责任分担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故诚兴公司应支付加固修缮费用为3124097.75元×90%=2811687.97元、鉴定费284911元×90%=256419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老鸦峪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诚兴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关于老鸦峪村7号住宅楼的加固修缮费用2811687.97元、鉴定费256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上诉人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负担10400元,上诉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诉人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民委员会负担20800元,上诉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栾钧霞
审判员  高希亮
审判员  尹 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