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6民初5231号
原告: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明,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明、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3870.62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山钢集团日照基地3500炉卷工程零星钢结构工程,2019年在施工旋流池栈桥过程中,因被告提报材料计划错误并依此实际安装,导致栈桥吊车梁工程严重返工重新提报材料并制作,给诚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承诺对上述错误行为承担责任,但至今未予以赔偿,现为维护诚兴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诚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书面答辩,本人只是施工过程中带领工人出力干活的人,老板让怎么做就怎么做,对于材料提报错误所产生费用,与本人无关。1、本人不是专职技术人员;2、施工过程中曾多次要求加派技术专职人员未果。我签订的责任书是老板以工资为理由,威胁被迫本人签字,不签字不给工资。工资发放协议,协议中已经说明工地期间返工,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已经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9日,原告诚兴公司招聘**任公司技术员,日工资为260元。2018年12月25日,原告诚兴公司承包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山钢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3500mm炉卷工程零星钢结构制安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地点在日照市东港区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现场。在施工过程中,**提报了在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材料需用计划表制表:**审核:张兴原**把浊环旋流池栈桥钢结构制作安装所需钢板材质Q235C填报为Q235B,(注明:本表由用料单位材料人员编制,物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供料物资部门。本计划要求各用料单位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0日和25日分两次宝物资采购部门。遇到特殊情况发生紧急采购,要经过项目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审批后报物资部门,按照紧急采购情况处理。)该表经张兴原、姚路(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字。领取材料施工人员根据报送的错误材料施工后,导致栈桥吊车梁工程返工。
2019年5月3日**离开原告诚兴公司。2019年5月31日,原告诚兴公司职工王明贵起草一份责任书,内容为“关于山钢日照精品基地3500炉卷项目(二十冶)旋流地栈桥提错材料、用错材料一事,**作为大草坡工地技术员,属于严重工作失误,若业主和二十冶进行追究处罚,**应负相应责任。”**签字并按手印。同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的工资进行结算载明:2月至5月工资共20800元,因工作失误造成返工、罚款,承担相应责任10000元,剩余10800元,王明贵签名按手印。
2019年6月1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山钢集团日照基地3500炉卷工程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山钢3500mm炉卷旋流池栈桥吊车梁增补明细》及《关于扣除莱芜诚兴材料款等情况的说明》,告知原告:因你单位技术员提报吊车梁材料计划错误,错把吊车梁材料Q235C提报Q235B,现场导致严重返工,因是全部由你单位技术员的错误导致,故在结算过程中由你单位对吊车梁材料更换费用、制作费用及工程罚款一并承担。2021年7月21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旋流池行车梁代购材料费72154.89元,行车梁返工25200元,代付旋流池行车梁拆卸、制作、安装人工费用127750元,质量罚款(旋流池行车梁)33765.73元,进度罚款2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83870.62元。
另查明,原告向济南市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9月2日,济南市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材料需用计划表、结算单、扣除莱芜诚兴材料款等情况的说明、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83870.62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在2018年12月经原告聘用,短时间内即成为工地负责人兼技术人员,原告在用人管理上也存在失误。被告**在报送材料的过程中,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原告提供的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材料需用计划表中可以看出,报送材料除用料单位材料人员编制外,还需有物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才能供用料物资部门。从材料的报送到审核到用料,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在各环节中均未发现错误,发生用料错误并非**一人过失所致。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既考虑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应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5月3日在被告处工作,日工资260元,**于2019年5月31日因工作失误造成返工、罚款,已承担损失10000元,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原告管理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该款与**的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自负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崔言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