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37号
申请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850359231。
法定代表人:赵延苓,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中和小区4#楼二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4803049A。
法定代表人:吕宜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百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1735087H。
法定代表人:窦圣梅,总经理。
申请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百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莱芜诚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