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3民初8018号之二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行长。
被告: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于倩,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利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女,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利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50元,减半收取58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