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财保12号
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5号楼3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CK3TJ08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06106501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济南仲裁委受理的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万元。1、银行账号:×××80(保全数额300万元),账户名称: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2、银行账号:×××65(保全数额100万元),账户名称: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欢城支行。3、银行账号:×××99(保全数额100万元),账户名称: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4、银行账号:×××73(保全数额85万元),账户名称: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万元。
其中冻结账号为×××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户名: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
冻结账号为×××6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欢城支行,户名: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冻结账号为×××9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户名: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冻结账号为×××73(开户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户名: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现代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秦加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薇
书 记 员 蔡洋洋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