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执恢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付刚,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706106501M,住所地微山县泰康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刚、张冬梅、**、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微山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6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刚、张冬梅、**、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儒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