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付刚,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杨明,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泰康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0610650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刚、张冬梅、杨明、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2021)鲁0826执1309号系重复立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鲁0826执1310号案件中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安太良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