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执13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朱广东,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张月侠,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文化街4号。
被执行人:鹿先锋,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杨维琳,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微山县铭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78355-6,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富源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微山县恒利经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267153348Y,住所地微山县商业街南首西侧95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706106501M,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文化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广东、张月侠、鹿先锋、杨维琳、微山县铭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恒利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6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安太良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