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付刚,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75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杨明,男性,196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06106501M。住所地微山县泰康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刚、张冬梅、杨明、山东霞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26民初767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3日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儒英
审 判 员 安太良
审 判 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 蔓
书 记 员 赵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