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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广润合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石电视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141号
原告北京德广润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电视台。
负责人***,系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电视台职员,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广润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广润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电视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广润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广润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1958元,由原告北京德广润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