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321民初1107号
原告:鸡西市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锦绣华城**楼**车库。
法定代表人:刘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明,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兰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南华大街**。
负责人:王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鸡西市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全建筑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通讯公司)、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全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全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鸡西市鸡东县智慧路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要求由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返还施工保障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5月12日起算至给付完毕);3.由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民全建筑公司与宇恒通讯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签订《鸡西市鸡东县智慧路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盖的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约定合同签订后,民全建筑公司向宇恒通讯公司对公账户支付40万元的进场施工保障金,此款项开工前3天,宇恒通讯公司全额退还民全建筑公司保障金。开工时间以合同签订的开工时间为准,如宇恒通讯公司未按期退还保障金,民全建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民全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宇恒通讯公司账户转账支付了40万元施工保障金。根据合同约定宇恒通讯公司应于2020年5月12日全额退还工程保障金,但是,经民全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宇恒通讯公司只退还5万元,仍有35万元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支持民全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民全建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鸡西市鸡东县智慧路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份;2.中国建设银行鸡东支行标准回单一份、业务收费回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1日,发包方宇恒通讯公司与承包方民全建筑公司签订《鸡西市鸡东县智慧路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份,但宇恒通讯公司签订该施工合同时加盖的是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签订本合同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对公账户支付40万元为进场施工保障金(此款项开工前3天,发包方全额退还承包方工程保障金。开工时间以合同签订的开工时间为准),如发包方未按期退还承包方保障金,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21日,民全建筑公司向宇恒通讯公司账户支付40万元进场施工保障金。2020年5月15日开工前3天,宇恒通讯公司仅退还民全建筑公司5万元进场施工保障金,尚欠35万元进场施工保障金未退还。现该工程至今未开工施工。
本院认为,民全建筑公司与宇恒通讯公司签订的《鸡西市鸡东县智慧路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虽然载明发包方系宇恒通讯公司,但实际上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且民全建筑公司向宇恒通讯公司账户支付了进场施工保障金。因此,《鸡西市鸡东县智慧路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民全建筑公司与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该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民全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进场施工保障金的义务,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即2020年5月15日前3天将进场施工保障金全额退还民全建筑公司,但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3天如数退还,构成违约。因此,民全建筑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终止该合同,要求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对民全建筑公司要求解除与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签订的《鸡西市鸡东县智慧路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要求宇恒通讯公司、宇恒通讯公司鸡东分公司返还剩余的进场施工保障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鸡西市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签订的《鸡西市鸡东县智慧路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二、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鸡西市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保障金35万元,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宇恒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焦璇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