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民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南通心城东小区第1栋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波,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礼,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森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启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王宝林不是黑龙江森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收取***、周启礼交纳的保证金不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不应由黑龙江森海公司承担。现王宝林未到庭,无法查清其与黑龙江森海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故王宝林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案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现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依法追加王宝林参加诉讼,并向***、周启礼释明是否要求王宝林承担责任。根据释明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 敏
审判员 高玉林
审判员 钱大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