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1民初7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宏信广场**楼5门。
法定代表人:李春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萧红小学北侧萧乡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职务:经理。
第三人:王松岩,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诉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规定的乙类××,并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故鉴于疫情防控期间,不具备及时开庭、提讯,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等审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