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1民初261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宏信广场11号楼5门。
法定代表人:李春海,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萧红小学北侧萧乡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职务经理。
第三人:王松岩,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岗区保健路大众新城小区G1栋3-1001。
原告**诉被告黑龙请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松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维
人民陪审员 魏馨昶
人民陪审员 曹丽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家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