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崔耀、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11民初66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崔耀,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11号楼9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萧乡明珠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舒超,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被告崔耀、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