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1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开关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农盛街1号702室。
法定代理人:杨某,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11号楼5门。
法定代理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呼兰区。
被执行人:石秀丽,女性,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开关厂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森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开关厂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11执1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宛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