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深圳市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417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
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德,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深圳市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26号卓越城二期A座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97337。
法定代表人:刘天红。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深圳市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另,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阎睿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