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维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众维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0486号
原告:北京众维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4育仁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梁,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div>
法定代表人:庞栓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维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维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樊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