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霈博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霈博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29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496233.6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78870.107元(以2596233.6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6日,共计30天),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15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郝海荣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〇二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