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841号

申请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晓梁,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仁国,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小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萍,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刘雁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学胜、刘光,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00100.27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61XXXX56),为申请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100.27元的财产后,现因冻结期限届满,其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冻结展期)西安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100.27元的财产。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100.27元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红联

审判员  郭天鲁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大正

打印:李大正校对:李大正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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