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4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龙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103243.8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且该房产为再建工程,暂无法处置,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查封、不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东彦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