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989号院内3号220。
法定代表人:崔义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2单元1702。
法定代表人:王新慧,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鲁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1单元1701。
法定代表人:王新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信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1单元1701。
法定代表人:邢广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775,185元,执行费103,17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2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892,209.91元。扣除执行费103,175元,向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有限公司发放案款2,892,209.91元。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三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强显祯
审 判 员 徐 晓
审 判 员 赵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于 璟
书 记 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