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88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2**1702,91370212MA3CL6RPO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斐,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降低本案标的至1万元并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