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88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2**1702,91370212MA3CL6RPO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斐,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降低本案标的至1万元并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