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403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华南名字)11栋办公楼8层办公司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28555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详见2019年9月12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温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裁判文书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