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04行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智。
委托代理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玲,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应诉负责人:李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灿,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文敏,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田生容。
委托代理人:陈柄吉,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斗门区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田生容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4行初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日就本案予以法庭调查,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玲,被上诉人的应诉负责人李智、委托代理人何灿,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柄吉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7年1月7日7时20分许,第三人田生容在诚信公司承建的×××××项目(已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工地×号楼靠配电房位置地面输送混凝土上楼层浇筑,在混凝土车后面放料时,被正在倒车的粤C×××××号混凝土撞伤。2017年1月7日,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等诊治资料显示,第三人田生容的受伤情况为:“1.失血性贫血,2.多发伤:(1)骨盆骨折:①右侧骶骨翼骨折,②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2)直肠破裂,3.闭合性胸部外伤:双肺挫伤,双侧创伤性血胸,4.腰部、臀部及右大腿软组织挫伤”。
事故发生后,2017年9月11日,诚信公司的代理人任某陪同第三人田生容及其丈夫前往斗门区人社局处申请工伤认定,诚信公司在第三人田生容《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签署“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了加盖诚信公司公章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劳动者:田生容)和建筑业工人参保证明以及现场证人证明。斗门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斗人社工决字[2017]07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诚信公司不服该工伤决定书,遂诉至一审法院。
诚信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斗门区人社局作出的斗人社工决字[2017]07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诚信公司与斗门区人社局在庭审中对第三人田生容是于2017年1月7日在诚信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中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诚信公司对斗门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性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前述的事实和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予以认可。
但诚信公司提出第三人不是诚信公司招聘,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第三人发生事故后倒签,第三人与诚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认定工伤的基础。诚信公司诉称其与第三人田生容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认可。首先,斗门区人社局认定第三人与诚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诚信公司和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第三人田生容2017年1月份考勤表、《建筑工人参保证明》以及《现场证人证明》两份(潘某、代某)等证据材料相互佐证。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工伤认定申请系诚信公司的代理人任某陪同第三人主动申请的,诚信公司在上述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上均有加盖公章,诚信公司应当知道用人单位和受伤者共同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再次,诚信公司主张涉案《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是迫于无奈倒签的说法,与其行为自相矛盾,且诚信公司在庭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任某是诚信公司的管理人员,其证言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斗门区人社局作出的斗人社工决字[2017]07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诚信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斗人社工决字[2017]07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其具体理由如下:其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通过《××××项目混凝土制安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给席某,田生容是由席某雇佣的劳务用工人员。田生容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田生容在2017年1月7日事故发生时,并不是上诉人的员工,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田生容所持2016年9月2日《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是因田生容及其家属亲友在事故发生之后,到上诉人办公场所多次吵闹纠缠,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上诉人被逼无奈才倒签的,田生容提交的《工伤保险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书》也是上诉人在这种情形下被逼无奈出具的,不是上诉人主动办理的。一审庭审中有经办此事的证人的出庭证言予以佐证,一审判决却只字未提。其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所查明的××××工程参保建设项目,并无参保具体人员名称和名册。田生容实际上不属于本公司参保员工范围,其属于分包后的第三方雇佣人员,并且交通事故是交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其三,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必然错误。
被上诉人斗门区人社局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其一,从原审各方所提交的有关证据可知,田生容系上诉人的员工,自2016年9月1日起在上诉人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该项目已参保。田生容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故被上诉人综合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被上诉人调查、了解的有关情况,依法作出斗人社工决字[2017]07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田生容受伤的情况属工伤,并无不当。其二,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从未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田生容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田生容受伤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的相关观点,现上诉人在诉讼中主张田生容受伤情况不属于工伤,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建筑业工人参保证明》以及上诉人出具的田生容2017年1月份考勤表等可以相互佐证的有关证据可知,田生容系上诉人的员工,其系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是无奈倒签的,与其行为相矛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无法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其认为田生容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田生容并非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等主张非工伤的观点,也未提供任何主张非工伤的相关证据,上诉人的观点缺乏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案理由及结果
本案能否认定田生容与诚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争点。一审判决对该争点问题的评判,本院予以认同。诚信公司主张,涉案《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是迫于无奈倒签。即便倒签属实,该合同也可视为诚信公司对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追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理正确;诚信公司上诉请求理据明显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珠海市诚信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文
审判员 宋义明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