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780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3。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社5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86035。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511××××××××××××337。
被告:广东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华南名宇)11栋办公楼8层办公室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