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5民初8812号
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信清水入江(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产业园何家湖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信清水入江(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