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6民初285号之三
原告: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阳镇龙阳村滕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6999762X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4813P。
法定代表人:任宪正,董事长。
原告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计5930元,由原告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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