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413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克民,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昊洋大厦1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古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与被告***、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古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于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