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恒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滕州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3589号
原告:***,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河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为1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