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284号
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梁北镇箕啊村S10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左得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和顺镇政府南楼215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
被告:罗晓卫,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晓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晓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570元,由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晓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亚辉
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