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泉融工贸有限公司

河南昌沃建材有限公司、洛阳泉融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7民初1212号
申请人:河南昌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1幢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3XHLRE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洛阳泉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元发公司九楼。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708686088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昌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泉融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泉融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088.8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洛阳泉融工贸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河南昌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昌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泉融工贸有限公司价值683088.8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35元,由申请人河南昌沃建材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高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