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十一冶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宁市丰石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602执保8号

南宁市丰石建材经营部、防城港市十一冶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宁市丰石建材经营部与被防城港市十一冶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南宁市丰石建材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1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部分保全,剩余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