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732号
原告:***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西寺***胜商住楼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52328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惠民(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449665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合惠民(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发俊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