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91民初1346号
原告: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五路806号彭李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在限期缴费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