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0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鲁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市中鸿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鲁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中鸿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过六查,即房产、车辆、存款、土地、债权、股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滨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