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168号
申请人: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滨州市鲁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五路806号彭李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2223667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37号21号楼东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337781X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59-1号滨州佰盛大酒店1号楼101室房产(产权证号:鲁(2020)滨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滨州市鲁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59-1号滨州佰盛大酒店1号楼101室房产(产权证号:鲁(2020)滨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滨州市鲁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吕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