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461号
申请人: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337781XE。
法定代表人:周方方。
被申请人: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滨州市鲁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五路**彭李办事处工业园信用代码:91371600552223667P。
法定代表人:吴辉东。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