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260号

原告: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337781XE,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37号21号楼东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方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新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革,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2223667P,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五路806号彭李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辉东,经理。

原告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