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分租门牌号为2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涟水正邦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正邦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赣国仲字第03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涟水正邦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赣国仲字第030号仲裁裁决由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涟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睿